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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步伐

宣布于: 2013-12-09 00:00

(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聚会通过 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第6号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团结本省现实,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招标投标运动应当遵照果真、公正、公正和忠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妄想等部分凭证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运动实验监视治理。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清静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规模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长妄想部分会同省有关行政部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物业治理等效劳项目和货物采购需要招标的规模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招标投标程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步伐执行。 

第六条 依法必需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起源设计时,应当同时制订招标规模和方法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分批准。项目批准后,审批部分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视部分转达所确定的招标规模和方法等情形。经批准的项目招标规模和方法需作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治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建设;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起源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已取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妄想允许等有关批准文件; 

(三)招标规模、招标方法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推行批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四)建设项目有响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泉源已经落实; 

(五)有知足投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手艺资料。 

第八条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职位的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在有形市场果真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分批准,可以约请招标: 

(一)因项目手艺重大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条件或者情形限制,不宜果真招标的; 

(三)拟果真招标项目的招标用度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国家清静、国家神秘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果真招标的; 

(五)执法、规则划定不宜果真招标的。 

第九条 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体例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庞洪水平相顺应的工程手艺、概预算、财务和工程治理等方面的专业手艺实力;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履历;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营业职员;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切合有关划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宣布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约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治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分备案;经国家有关部分批准在省内实验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生长妄想部分备案。 

第十条 招标署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保存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招标署理机构从事署理营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规模内治理招标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划定标准或者条约约定收取用度。 

第十一条 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通告,应当合理确定招标阻止日期,在国家或者省生长妄想部分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前言上宣布。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目的,应当在招标通告中声明。 

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举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凭证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体例资格预审文件,宣布资格预审通告。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品级; 

(三)注册资源、财务、职员、手艺、装备、治理状态; 

(四)近三年来推行类似条约情形;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因地区、行业、所有制差别对潜在投标人实验歧视待遇;不得以是否获适外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体例招标文件,一样平常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规模、性子、规模、数目、标准和主要手艺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效劳的时间; 

(二)评标要领和标准、体例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法和阻止时间、投标有用期和开标所在; 

(三)条约主要条款及协议书名堂;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金和资信证实、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名堂和说明; 

(五)投标价钱要求及盘算要领; 

(六)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项目资金的泉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形作出说明。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凌驾经批准的起源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评标标准,不得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评分标准应当突出手艺、质量、履约能力、商务报价等条约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将投标人先行垫资等其他要求作为评标中标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在评标时标底不作为决议性标准。 

提倡实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体例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阻止期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发明招标文件内容和工程量有项目重大遗漏或者盘算过失的,在投标阻止期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实时予以书面回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该书面回复应看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包管金的,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加入投标运动。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保存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加入统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不得以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法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署理人主持,在招标文件划定的时间、所在果真举行,并约请所有投标人加入。 

依法必需招标的项目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分的监视,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运动的正当性、真实性举行公证。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真。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在有关行政部分监视或者公证机关公证下,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分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署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需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组建的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 省生长妄想部分会同有关行政部分建设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供国家和省评标专家名册,供招标人或者招标署理机构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治理步伐,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认真人的近支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主管部分和行政监视部分的事情职员; 

(四)在评标运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惩戒或者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凭证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标准和要领,对投标文件举行系统评审和较量,招标文件中没有划定的标准和要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显着低于本钱、标底或者其他投标报价,且不可合理说明和不可提供相关证实质料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勾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法投标,已经查实的; 

(四)招标文件划定作废标处置惩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一样平常应当推荐一至三其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中标人,可是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中标。 

有关行政部分不得以审批等方法干预中标人简直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事情竣事后,对推荐的中标人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为五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应当将中标效果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划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凭证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条约,但不得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当按投标文件允许和双方条约约定推行义务。未经招标人赞成,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替换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认真人及主要职员,不得替换投标文件允许使用的机械装备。 

招标人、项目主管部分等不得要求、强制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招标署理机构应当生涯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评标报告及招标投标历程中的有关纪录。 

第四章 监视与投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妄想部分按工程建设项目治理权限,对政府投资、政府融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运动举行监视检查,协调有关监视检查事情。建设、水利、交通等部分遵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运动实验监视,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招标投标运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地区和部分不得违法设置招标投标的审批事项,增设审批条件,不得限制或者指定招标署理机构,不得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署理机构收取用度。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分应当接纳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专项视察以及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稽察等方法,对招标投标运动举行监视检查。 

有关行政部分举行执法监视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审核实有关情形。 

第三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资料费等应当列收列支,并接受财务、审计部分的监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分、有关行政部分应当建设招标投标运动的信用纪录,纪录招标人、招标署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近三年的违规行为及处置惩罚效果。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有权盘问违规行为处置惩罚效果纪录。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投标运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部分举报、投诉。有关行政部分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议;受理案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视察处置惩罚,并书面回复举报、投诉人。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应当果真招标的项目,未经项目审批部分批准私自约请招标的,招标效果无效。有关行政部分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纠正。使用国有资金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的拨付;对单位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部分应当宣布招标无效,责令纠正,对违规单位可以向社会通告;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或者自行招标未备案的; 

(二)未按划定宣布招标通告的; 

(三)私自改变经批准的招标规模和方法的; 

(四)在招标文件之外向投标人附加其他条件的。 

对违反前款划定的招标人,有关行政部分不得发放《修建工程施工允许证》或者批准项目开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署理机构伪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逾越资格品级从事招标署理营业的,有关行政部分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转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署理营业,休业整理;因违规行为被降低资格品级或者收回资格证书的,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分、有关行政部分及其事情职员在招标投标监视运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分应当责令纠正,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定招标署理机构的; 

(二)逾期不推行有关批准手续和监视职责,或者私自增添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不法干预招标投标运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回复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举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详细条件和程序有差别划定的,可以适用其划定,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步伐应用中的详细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认真诠释。 

第四十二条 本步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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